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3 閱覽: 235
置頂

有關離職

請問因為新工作跟同事相處上不合加上薪水調漲部分不怎麼好,因為上班之後才知道薪水調漲面試沒講清楚,感覺自己也不適合做這種工作,我是從2月開始如果4月底離職要什麼時候提出是符合勞基法呢?如果假如在2月底也是這個月提離職要早幾天呢?

 

熱門回應

上述回答您瞜!

 

離職預告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請問如果我今天講2月底離職符合勞基法嗎?

1

一般來說離職預告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雖然準用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規定,但其實勞基法第15條並無罰則
而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但要注意做好離職交接
如果因為交接不完整,造成雇主損失,雇主是可以循法律途徑求償的

民法第94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提出離職的方式,並不限於書面,只要對方已明確知道您要離職即可

如果您已經依照規定預告離職日,則雇主應安排人員與您交接
找人交接,是雇主的責任,不是勞工的責任
即使來不及找到新人交接,也應安排現有員工交接
除非勞工願意多幫幾天,否則原本聲明的離職日一到,契約就終止了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