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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停後復職的特休問題

各位專家們好,

想請問育嬰留停後復職的特休問題(了解育嬰假不計入年資),已經復職1年多了,但今年才發現特休計算的時間點有點問題。想麻煩大家幫忙看一下。先謝謝大家。

公司採週年制。

我於103/5/19到職, 請了二次育嬰留停,分別為107/4/16-107/6/15以及107/10/1-108/1/13。

我在108/1/14復職。復職時,公司給的特休為108/2/21-109/2/20 共112個小時,記得那時公司是說我有請育嬰留停,所以特休從2/21開始計算。

今天我上公司系統查詢109年特休,查詢到的特休為 109/9/5-110/9/4 共120個小時。

等於109/2/20-109/9/5這段時間就沒有特休~ 公司回覆因為我5月到職,留停4個月,所以9月才會有特休。

我算了一下,這樣好像是108/2/21那時的計算有錯誤,提早讓我休特休,但接到今年又有一段空檔。也不確定是不是我了解錯誤...。

想請問大家,正確的計算應該是什麼呢? 先謝謝大家的回覆!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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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工作年資,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

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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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是到達一定年資公司必須給予之特休假,因此沒有依比例給假的問題。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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