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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追討

一直以來都不知道離職還有特休的申領,時隔一年還能追討嗎

 

熱門回應

1

由於《勞基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工資」的消滅時效,因此通說是認為工資屬於《民法》第126條所說的「定期給付債權」,如果身為勞方想要追討前述的這些權利,還是應在5年內提出為宜。

 

2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特休折現計算方式,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條第2目: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因此也就是以結算日最近一個月不含加班費的工資總額/30,做為一日特休應折現的工資

 

3

勞動基準法第38條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同條文第6項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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