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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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爸爸的公司加班費和獎金

您好,我爸爸的公司要我爸上下班是簽到簿,簽名和寫上下班時間和加班時間,不是打卡鐘的,我爸常常要加班,但是我爸的公司二個月才給我爸一次加班費且不給我爸加班費的明細,我爸都不知道加班費是給哪個月的,有沒有給對,不清不楚,最近有同事離職了,她的工作量大家平分,但我爸的工作量原本就很大了再給我爸增加工作,我爸吃不消又沒有人幫,又不能報加班費,還是要領固定原來的新水且工作量增加,我爸爸身體快受不了,然後獎金二個月給我爸爸一次,請問您這個公司哪些地方違法,是什麼條文,請問您有違反勞基法嗎?謝謝您,謝謝,請問您我的爸爸現在該如何是好,工作量大增,新水不變,謝謝您,謝謝,公司新水不按時發,現在才按時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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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謝謝您的回答,像我的爸爸二二八,他要上班半天才可以休半天,請問這樣子有違勞基法嗎?且因為有一個人走了,所以我爸爸的工作量增加,新水不變,請問這樣子有違法嗎?謝謝您
您好,感謝您的回答,所以說獎金和加班費是每二個月發一次是屬於您說的工資的一部分,請問對嗎?那爸爸說一進公司,公司就說好了,二個月發一次獎金和加班費,只是沒有明細,所以請問這個公司並沒有違法的地方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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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雇主就必須要給予勞工加班費或補休且不能要求只能選擇補休

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若仍不給付,則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處2萬~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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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工資的給付方法,屬於勞資雙方約定事項
應在訂定勞動契約時,就先約定好
如果有更改,也要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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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拖欠工資就是法律上所謂的「給付遲延」,勞工可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行使被迫辭職權請求發資遣費,至少也可以請求加發遲延利息(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約莫是現在銀行定存利息的三倍多左右),看勞工敢不敢要而已,可向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協調、調解,但最後如協調不成還是得上法院尋求最後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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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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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勞基法所謂的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也就是,只要是工作所獲得的「對價」,且公司給付具有「經常性」,無論公司付錢的名目為何,都算是工資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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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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