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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離職及特休問題,煩請解惑

想請問板上各位

我於106年3月20日到職
預計於109年4月30日約滿離職(簽約到期日是4/30)
今已用Line提離職預告給主管
並表示四月有30天,休假日是四例四休二國(共10天),加上到109年3月20日後工作滿三年有特休假14天,加上喪假還有三天未請完
 
請問 依上述計算到離職日前我四月共可休假27天,僅需上班三天 這樣的計算方式是否有誤?
謝謝
 
 

熱門回應

1

一般來說離職預告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

依照內政部函釋[9],由於一般治喪過程需要處理的事情相當繁雜,因此依照民間習俗的慣例,是容許員工可以分次請假沒有問題的。

 

4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特休折現計算方式,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條第2目: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因此也就是以結算日最近一個月不含加班費的工資總額/30,做為一日特休應折現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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