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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部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後段: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普通傷病假」包含了未住院和住院的狀況
而「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份,享有半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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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工作時間起訖,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變更勞動契約,應徵得勞工個別同意
若雇主片面變更,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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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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