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勞工自請離職,資方是否能要求勞工提早走人?|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Q:小明在公司工作1年3個月,想自請離職,依規定於20日前預告雇主,但老闆卻要他3天後走人,可以嗎?
A:不可以喔!小明自請離職,如老闆對小明的離職日期有意見,可和小明協商離職日期,但不可單方面要求小明提前走人。如老闆堅持要求小明3天後走人,公司必須給付工資至小明所提之離職日期,如未給付,公司恐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
參考資料:
勞動部常見問答:https://bit.ly/2ON09Hs
勞動基準法第22條:https://bit.ly/2volekm
民法第487條:https://bit.ly/2UHMkxN
勞動部常見問答:https://bit.ly/2ON09Hs
勞動基準法第22條:https://bit.ly/2volekm
民法第487條:https://bit.ly/2UHMkxN
延伸閱讀
訂閱電子報,一例一休,報給你知
https://lihi.vip/gdzsj
文章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1手的1例1休快訊,請鎖定 1例1休 勞資大平台 FB粉絲團
https://goo.gl/gtP2Pr
精選工作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