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紓困條例重點解析|法操FOLLAW

紓困條例重點解析|法操FOLLAW-名師好文

 

法操製表
文/法操司想傳媒

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立法院於2月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法操幫各位分類整理了本條例的重點如下:

 

政府給予補助、補償

§2ⅠⅡ
醫療機構執行防治、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給予補助或發給津貼。且醫療及相關機構與學校、法人、團體及其人員執行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該機關、團體應予獎勵。

 

§2Ⅲ
因執行防治工作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主管機關應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其子女教育費用。

 

§9Ⅰ
因疫情影響導致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相關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9Ⅱ
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員工可以請「防疫假」

§3Ⅰ
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者,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其他性質相同補助者除外。

 

§3Ⅲ
前項規定對象於隔離、檢疫期間,所任職之機關事業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4Ⅰ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政府有權徵收物資

§5Ⅰ
必要時各級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廣告時間延長

§10
廣播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因配合防疫需要而受指定播放防疫資訊、節目者,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得視其受影響情形,放寬一定期間廣告時間。

 

防疫期間請守規矩

§8ⅠⅡ
違反受隔離或檢疫規定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其他必要措施。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12
對於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3
罹患或疑似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於他人之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14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5
違反違隔離措施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16
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之徵用或調用。
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第七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皆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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