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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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詭異的加班時數算法....

我2/14開始上班,每天上班大多都是9小時(中間扣除掉1小時的休息時間
由於算月中上班,所以只能放四天休假(通常不會把排休視為"正常上班日"吧)
2/15、2/16這兩天跑到大社的工廠去幫他趕工,貼瓶身的貼紙,兩天都額外多上了一小時,這個他後面有挑一天讓我一次補好兩小時提早下班。

開始上班前一天"2/13"大致上是說明工作內容根時間:如果工作日有加班的情形
可以在後面,詢問是否可以補貼時間,看是要晚點上班或提早下班 合約書內容雖然是打下個工作月 但我想我下個月不會待完全。(目前僅僅看過還沒有真的簽下去)
基本上加班的時間我自己都要記錄,且盡量詢問是否當月可以找哪一天提早下班。

主要也是怕他自己忘記我哪時候加班,所以要記錄留給他看,也需要在事後口頭告知或是詢問。基本上我都會先詢問當天或明日有上班日可否提早下班
((基本上我不會選晚點上班,上班後一堆雜務要處理,因為這樣會延宕下班時間,所以通常我不會選晚點上班。

開始上班後,他辦公室太亂、硬體設備很多都已經不能用或是待維修、保養的狀態。
1.首先是那台影印機,太久沒有使用跟保養 所造成的 :
與電腦連線問題以及介面老舊須更新,但那臺是月租的,目前知道老闆跟影印機公司,約欠款月租費用約4000多元((但我沒有經手過這台機器的修繕費用,
所以我認為這與我沒有太多關係。

2.辦公室內沒有任何預備用的零錢,也就是前面幾次文具購買都是我先代墊,這部分他後面有貼還給我,目前最讓我傻眼的是: 他公司的電話費欠繳兩個月,網路被斷因此我無法在製作圖檔時順勢傳給他撿閱,於是他要我或另一位臨時工代墊這筆款項。 我目前支出的部分(也已經還我了):7捆雙面膠:154元/殺蟲噴霧劑149元/影印用A4紙 299元/電話費帳單 兩個月 共 856元 (所有的明細支出跟收據我都放在他辦公室上。

3.幫他詢問人力銀行的月租問題,因為跟錢有關的東西,我不敢擅做決定,畢竟花錢的是老闆自己,人力銀行的服務人員三番四次的詢問跟提出方案讓我參考,我說我無權決定所以請他們轉聯絡老闆,但老闆卻又說請他們聯絡我,最後我直接當面詢問老闆這要誰決定,他要我直接確認就好,不過因為人力銀行說若要繼續續約得先匯款給他們才能繼續開通職缺;他知道要先付款後就不想給了。

5.關於他的物流合作公司,因為他前員工似乎也沒交代完全跟清楚,所以他本人連自己有合約的物流公司在去年年底就解約的事情也不清楚,幫他寄送貨物費用 170元,一樣有要求收據,物流公司說,也是因為沒有繳續約的錢就斷了。

依照合約內一個月最大工時數為184小時,我在月中(2/14)開始工作,也只能休息四日所以應該這總時數也相對要對半吧?也就是92小時?
而原本我2/26我排休,2/25他說明日會有一堆事情要做,所以請我把休假移置2/28(但休假日不能把月工作總時數也算進去吧?)

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若明日我沒有提早休息他也不打算給予加班費的話,下個月依然有可能可以將總時數扣掉6.5個小時,即便不在下個月扣除,以我目前累計的總時數早已超過92小時了,目前工作時數為共105.5小時,也都拜其所賜,基本上因為他總是說客戶又要多增購多少商品,也都挑自下午三點左右才臨時告知要忙另一件事情,通常加班不意外,前幾次超時加班也已經互相抵銷了;只剩目前的6.5小時。

老闆目前是 因為2/26的休假調到2/28 讓我2/28-3/01都休息(2/29、3/01本來就排下去的了) 但3/01能算在2月的工作日嗎? 

依照他目前的說法是 2/28-3/01 從這三天當工作日來算,一天9小時,三天27小時,扣除掉目前6.5小時的加班時數,剩餘的時數我必須在3月補上班還給他。

目前已萌生離職的念頭了,只差在找到新工作;另外老闆說若做不滿一個月,要扣除三分之一左右的薪資,這樣算合理嗎?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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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狀況來說晚下班公司依法就必須要給予加班費或補休,且不能強制要求只能補休,若是提早下班公司也不能扣你的錢。

雇主有責任提供勞務,(民法487條)白話說就是,勞工已經把時間賣給雇主了,雇主就有於該期間,安排勞工工作的權利,如果雇主不給予勞工工作,那是雇主的放棄自己的權利,不是勞工的問題,該其間工資雇主仍應給付,且勞工不用補服勞務。

只要是約定為月薪制,就應計算幾天的工資
未給休息日、例假日工資,則違反勞基法第39條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2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3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4

老闆說若做不滿一個月,要扣除三分之一左右的薪資,是違法的!

一般來說離職預告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雖然準用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規定,但其實勞基法第15條並無罰則
而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但要注意做好離職交接
如果因為交接不完整,造成雇主損失,雇主是可以循法律途徑求償的

 

5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令可參閱:勞工保險局檢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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