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1 閱覽: 456
置頂

是變相減薪嗎?

謝謝您的回覆!公司似乎無視有勞基法存在般.找勞工的問題“找碴”或調單位.調廠等.大多勞工選擇服從.未有公會的存在少了些維護權益?公司公告:這樣有無違法.所謂的100分~即指100元.在請問上班時間是以8小時記還是9小時.中午12:00~13:00用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也視為一般勞工這樣增加工作數量嗎?有什麼區分嗎?有區分又該如何爭取權益.謝謝您!

是變相減薪嗎?-公會

熱門回應

您的圖沒有看到相關減薪的規定,目前看來比較像是提高產能規定。

 

1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2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可參閱:什麼情況可以調職?調職有什麼權益保障?

勞動基準法:調動五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的工作,除了要遵守契約的調動約定,還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 基於營業上的必要性,不可因為不當動機及目的而調動。
  2. 不可調降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
  3. 新工作是勞工能力所及、可以勝任。
  4. 如果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給予必要協助。
  5.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請一一檢視調動原則
如果符合上述調動原則,則屬合法調動,勞工應配合調動
不配合調動,則勞工應自請離職
如果不符合調動原則,則勞工有權不接受調動
雇主堅持調動,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