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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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

您好,我爸爸要我來請問您,因為爸爸的公司常常晚發新水,所以爸今年二月底和公司說做到四月一日就好了,爸在二月二十日已簽做到四月一日的自願離職書,因為公司晚發新水拖欠新水,因為爸做了十年有特休一個月,所以他現在特休完到四月一日就正式離職,這個月的新水,公司又拖欠爸爸了,沒有發薪水,爸希望幾年以後可以再回鍋再回來工作,又不想勞檢被下份工作的公司查到爸勞檢的話,就得不到下份新工作,爸也希望未來有一天可以再回鍋工作,但是爸爸想要回他的新水,請問他要如何是好,他不想要勞檢,謝謝您,謝謝

 

熱門回應
謝謝您,謝謝,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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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若仍不給付,則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處2萬~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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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簽了離職單就喪失資遣費及請領失業給付的權利了,除非你能證明【被迫或被騙】,但是要證明【被迫或被騙】是相當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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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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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特休折現計算方式,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條第2目: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因此也就是以結算日最近一個月不含加班費的工資總額/30,做為一日特休應折現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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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想勞檢被下份工作的公司查到爸勞檢,基本上若是找勞工局檢舉原則上勞工局會保護當事人個資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令可參閱:勞工保險局檢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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