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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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簽署自願離職不然不給走

於3/19因為公司發生大事件硬要我扛罪,非我所做我不願意扛,主管直接拔除上班卡片,無法進入上班地點也無法做打卡的動作班表也被排除了,逼迫我要簽署自願離職不然就是一直壓著不給我工作,勞健保去查過也沒有退掉,這樣的話我算離職了嗎?我沒簽署任何關於離職的手續。

再者我可以找新工作了嗎?因為這裡也無法上班也無法自請離職。

如果到下個月領錢時連最低薪資都沒達到是否可以提告,是依照最低投保薪資還是以我原本的30300投保薪資做給付呢?

 

熱門回應

1.若您無意自請離職,請不要隨意簽署自願離職文件。

2.公司欲終止契約理應通知您事由,看是依勞基法11條資遣或12條解僱。如果都沒有,其實契約狀態嚴格來說應該還是存續中。

3.公司至少須發給3/1~3/19號期間薪資,建議您可以考慮提起勞資爭議調解,屆時再看薪資是否短少、還有看您是要主張資遣費、或是雙方契約存續。

4.勞健保未退保跟您在職狀態並無直接關係,若您也無意回任的話,要另找工作是沒問題的,但建議還是等調解完再決定。

 

1

重覆加保勞健保並不會影響你換下一份工作

月中到職/離職的問題,可先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月薪制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依法都應工資照給
如果未給例假日、休息日工資,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2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如果是簽了離職單就喪失資遣費及請領失業給付的權利了,除非你能證明【被迫或被騙】,但是要證明【被迫或被騙】是相當困難的,強迫勞工離職,即可能構成非法解僱而導致契約終止無效,且解僱期間工資要照付。

勞基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如果違反限期給付,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處2萬~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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