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在職年資超過3年,公司資遣須依勞基法第16條第3項應給予30日預告工資沒錯。
2.3/3通知資遣,離職日押在3/12,是為處理就業服務法第33條資遣通報問題,這部分可解為「公司於3/3預告您契約終止日為3/12,但是3/4~3/12免除您出勤義務、照常給薪」,所以公司最後一期工資3/1~3/12計約一萬三千多沒問題。
3.承1、2兩點,從離職日3/12起算,30日的預告期間須扣除3/4~3/12,不足期間才須發給預告工資。
4.另,因離職日為3/12,勞健保應於3/12退保,資遣費計算之年資亦應以2016/2/25~2020/3/12計算。
因為您文章裡沒提到預告工資及資遣費最後是多少,所以無從判斷公司是否少給,但上述原則可供您作為認定之參考。
1
預告工資,計算方式為「平均工資×應預告的天數」。
依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
至於您與公司認定的日期不同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令可參閱:勞工保險局檢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