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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條 4字第 1040130819 號函,說明四:
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係基於女性生理上之特殊性,明定女性受僱者之生理假,爰每次以一曆日為原則。
因此生理假原則上是以一次一曆日為原則
其實生理假只是讓女性勞工多一個理由可以請半薪病假,而不必附證明
一個月一日,一年最多12日(次),超過的部份無薪
(勞動 3字第 1020132872 號函、勞動條 4字第 1040131594 號令)
至於如果因為週期的關係,使得一個月內有兩次生理假的需求
只要是合理狀況下,一般不會太追究與計較
不過相對的,全年次數也會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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