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1 閱覽: 215
置頂

請問工時變更

請問輪班制醫護人員,原上班時間為08:00-16:00、16:00-24:00、00:00-08:00,因工作連續性,期間調配休息時間30分鐘,但計算工時為8小時,現公司若主張休息時間不算工時,欲將輪班時間改為08:00-16:30、16:00-00:30、00:00-08:30,此舉未經勞工同意是否違法,勞工可否主張雇主意為規避加班費發給

 

熱門回應

1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法令只要求連續工作4小時,最少要給30分鐘休息,讓勞工恢復體力
但並未規範休息時間有多長

 

2

工作時間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納入計算工作時間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3

只要晚下班就要給加班費

可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ussTopic.asp?cat=vacationQuestion&id=131125

 

4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二、
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工作時間起訖,是勞動契約的一部分
變更勞動契約,應徵得勞工個別同意
若雇主片面變更,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5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