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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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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雇方在之前的領薪日分別為每月的8號及15號(提領上個月勞動薪資)
但在今日4/6 尚未領薪前
公司一個公告下來說 這個月開始領薪日變三次
為8號15號25號
且未跟勞方溝通及詢問
請問雇方這樣的變動有違法嗎
vacationQuestion
均
1494
回覆2020-04-07 16:31:40
1.請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工資給付日期必須於勞動契約約定,因此雇主如果未得勞工同意擅自更動給付日期,已然違反契約約定。
2.就公法上之義務言,勞基法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工資發放日期應在工作規則規定,因此雇主如未修改工作規則而擅自更動工資發放日期,已然違反第七十條規定,有罰則適用。
3.即使30人以下企業沒有工作規則適用,與30人以上企業一樣,也都違反勞基法第二十三條定期給付之規定,雇主仍須受罰。
綜合以上說明,雇主是違法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