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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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期間,該員工發生通勤職災,請問該如何處理?

該員工到職未滿三個月,因不適任於4/21向主管機關通報資遣,也有向該員工告知,但是該員工卻在4/27上班途中發生自摔車禍,由救護車送往急診,手腳挫傷,診斷證明上只註明幾點車禍入院,幾點離院,並建議至其它門診追蹤治療,醫師並未說明宜休養幾天,但是該員工於隔日4/28也請假。

1.請問公司4/28這天是否也要給公傷病假?還是要請她再去開一張診斷證明請醫師註明需休養幾日?

2.因為資遣生效日為5/1,剛好在資遣通報期間發生通勤職災,那她最後工作日一樣可以在4/30嗎?倘若她重開醫師證明註明宜休養幾日,是要等休養日過了才能算最後工作日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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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能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法律之禁止規定,旨為保護勞工權益,故勞工若有惡意行為,諸如無正當理由之曠職等,雇主仍不得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因此原則上要等勞工休養日過了才能算最後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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