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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不滿3月,送奶工離職竟遭索賠20萬!|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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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頂新律師答:

1. 於未定期限之僱傭契約,當勞工欲終止契約時,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若勞工未繼續工作達3個月以上者,毋庸預告雇主即得終止契約。惟應值注意者是,縱使毋庸預告,仍建議勞工必須要給予雇主明確欲終止契約之意思,以避免後續糾紛。

 

2. 對於讀者問題中所謂:「契約上亦註明未提前三個月告知需賠償20萬元」等語,若係指雇主要求勞工未提前3個月前告知欲離職一事就必須賠償新台幣20萬元。則此等約定已違反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依照民法第71條之規定,應屬無效。

 

3. 至於勞工簽發15萬元本票作為「應收款項繳回之擔保」一事,既然目前勞工已經離職,則擔保之目的自隨同喪失。準此,勞工自得要求雇主返還該本票,若經口頭告知後雇主不願意返還,建議得以寄發存證信函或委請律師發律師函之方式正式通知雇主限期返還;若雇主仍拒絕,則透過調解或訴訟方式請求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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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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