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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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糾紛疑問 (文長見諒)

想請問各位前輩們

 
我在4/25日到一間超商開始實習上班
但在4/28時到勞保局詢問勞健保資訊時發現雇主並未幫我加保
 
5/2號跟雇主提出疑問,雇主表示因5/1連假,勞保局休假,所以連假過後才會加保,因溝通不良我決定提出離職
雇主表示不能這樣說來就來說走就走。
我也接受配合,(但雇主並沒說離職時間)
 
5/5號在上班前兩個小時雇主突然用Line來電告訴我【今天要帶新人,你可以不用來了】
5/6號班表一樣有安排我的上班時間,但避免像前一天的問題,我就一直等待訊息,但雇主一直沒通知是否要上班,在上班前兩小時我用Line詢問是否要上班,雇主卻突然說【不用了,沒班了】
 
想詢問前輩們,遇到這種狀況,我們只能忍氣吞聲嗎
 

熱門回應

1

依照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如果雇主沒有幫勞工從受僱之日起投保,則勞保局將會計算員工受僱日到實際投保日,或到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的罰鍰。

 

2

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雖然準用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規定,但其實勞基法第15條並無罰則
而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3

不論您是月薪制還是時薪制,只要您有出勤就必須要算薪資。

月薪制的話可先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月薪制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依法都應工資照給
如果未給例假日、休息日工資,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5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令可參閱:勞工保險局檢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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