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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小教室】-資遣預告期間|小勞男孩
今天的勞基法小教室要跟大家說資遣費預告期間的問題
在面臨資遣時,大家想到的一定是資遣費,其實除了資遣費之外還有資遣預告期間哦
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來哦畫線筆記一下哦,接到預告之後是可以請謀職假的
若雇主沒有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則要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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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小勞男孩向前行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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