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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是勞工年資到達一定年限,公司依法必須給予勞工的有薪假。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
且新制上路後,已經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
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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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係勞資雙方在避免公司因業務緊縮而倒閉,為了共度難關期待雇主繼續營業提供報酬,最終由勞方妥協下的結果,其施行必然需要經過協商,若雇主單方面施行,則視為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民法487條),雇主仍負有全額給付的義務,而勞工並不需要補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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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未經協商就逕自調降薪資便有違反勞動契約之虞,勞方可予以拒絕,但如果雇主仍執意變動職務或調降薪資,勞方得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提出終止勞動契約的訴求,並向雇主請求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建議可與公司再行協商,或向工作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覺得權益受損,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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