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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沒有給我薪資條

您好,問題一是我的公司從來沒有給我薪資條,請問我要如何是好呢?謝謝您,我想要之前的薪資單,可以向公司要嗎?謝謝您。

 

問題二是請問勞基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的朋友上班出車禍是通勤職災,出車禍後一星期離職了,隔了二年傷勢未好,依然要持續復健治療,不知道何時才好,所以她不能向公司要薪資補償嗎?

 

公司依照勞保公文給付傷病給付一年和薪資補償一年,因勞保傷病給付只給我的朋友一年的傷病給付,其餘的時間不再給,公司也是不再給我的朋友薪資補償和醫藥費用,但是我的朋友車禍後二年未好,不知道何時才好,要天天持續復健治療,但是她離職了,請問她還能向公司要薪資補償和醫藥費用嗎?

 

依照勞基法第五十九條到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謝謝您,她昨天才開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請問時效會往後半年嗎?請問訴訟期也會往後半年嗎?她必須在今天之後的半年內告公司要薪資補償嗎?謝謝您,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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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謝謝,感恩

勞基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罰則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可處2萬~100萬罰鍰

您可準備相關資料,與雇主溝通:『曹新南專欄』勞工要求 雇主不得拒絕事項
如果雇主堅持不肯提供,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
申訴管道: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勞工發生職災時,除了可以向雇主請求公傷病假以外,雇主也應給予「原領工資」以及「醫療費用」補償,白話來說,就是在勞工治療與休養期間,老闆應依照員工原本的薪資水準補償其不能工作的損失,並幫員工負擔必要的醫療費用。

《勞基法》第61條規定,這些補償的權利,從可以受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法令只要求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並未規範不能由勞工發動終止契約
只是要確認勞工的自請離職,是出自勞工自由意志
您既然是在職災發生前,就已預告離職,自然離職原因與職災無關,不影響離職聲明之效力

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勞基法第61條第2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勞工自請離職後,雖已不具備雇傭關係
但只要還在職災醫療無法工作的期間,雇主仍要按原領工資予以補償
此外,離職後仍可繼續請領勞保的傷病給付
可參閱:職災後因故離職退保,仍可請領傷病給付嗎?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您可找法扶或或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尋求協助

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s://www.laf.org.tw/

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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