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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固定排班遇過年

1. 我是固定每周三四五六(做四)上班,一天十小時(0900-2000扣午餐一小時),休日一二(休三),以勞基法來說, 我屬輪班人員嗎?

2.巧遇109年農曆過年(1/23-29),照班表於1/23(周三),1/24(週四),1/25(週五)及1/29(周三)到廠上班(且2/15(周六)也會上班),請問這樣能申請加班費嗎?如果有. 請問該怎麼算?

 謝謝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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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4 條所稱「輪班制」,係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定有數個 班別,由勞工分組輪替完成各班別之工作。 勞工各組之工作地點相同、工 作內容相同,只有工作時段不同,且具有更換工作班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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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1.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2.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3.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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