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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4 條所稱「輪班制」,係指事業單位之工作型態定有數個 班別,由勞工分組輪替完成各班別之工作。 勞工各組之工作地點相同、工 作內容相同,只有工作時段不同,且具有更換工作班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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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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