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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可先參閱:
【宇恒週報】 勞工自請離職並依法提前預告,雇主得否片面提前終止契約?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離職預告應以勞工聲明為主
雇主有需要,可以協商,但不能單方面決定提前
除非雇主有其他充足理由,對勞工資遣或解僱
否則片面提前,視為受領勞務遲延,依照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要求提早離職,其實就是比較預告工資辦理。
資方可以不受領勞務,但仍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令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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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的話可先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月薪制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依法都應工資照給
如果未給例假日、休息日工資,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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