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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勞動事件法2-解僱案件 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李柏毅專欄

認識勞動事件法2-解僱案件 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李柏毅專欄-1111人力銀行

 

勞動事件法已經在2020年1月起正式施行,筆者之前在本刊第444期曾經撰文簡介勞動事件法第一章總則的規定(第1條至第15條),原本想分上中下共三期將勞動事件法簡介完畢,但考量勞動事件法內容繁雜,難以在有限篇幅內完整介紹,加上新法上路後,也需時間累積案例,所以,從本期開始,筆者想說不如就每次挑一個勞動事件法的重要主題來介紹,如此可以精簡文字也聚焦重點。

本期就挑常見的違法解僱案件,來介紹勞工在違法解僱案件中,面臨失去工作、頓失收入時,在官司結束前,可以暫時獲得保護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條文規定在勞動事件法第49條。

 

一、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什麼?

所謂「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原始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白話地說,就是對一個民事案件,如果當事人有緊急需求,可以先聲請法院在官司勝敗訴確定前,對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讓爭執的事情,先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

 

二、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對被解僱勞工有什麼幫助?

以違法解僱案件來說,當一個勞工被違法解僱,直接對資方提起訴訟時,實務上會提起所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雇主解僱違法的話,雙方的僱傭關係自然繼續存在,所以勞工要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合併請求資方按月繼續認識勞動事件法2-解僱案件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給付薪資,並可同時請求按月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

但確認僱傭關係的官司要打到勝訴確定,可能中間要經過幾年時間,經濟弱勢、仰賴薪資收入餬口的勞工,被解僱後如果馬上經濟陷入困境,恐怕難以撐到官司打完。

這個時候,勞工就可以聲請法院先作出一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讓勞資雙方爭執的僱傭關係暫時維持,雇主就要在官司結束前,繼續僱用勞工,並繼續給付薪資。

簡單說,勞工雖然被解僱了,但透過「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機會可以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官司結束前,暫時地保住工作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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