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734
置頂

僱用人賠償受僱人侵權損害後之求償權問題|陽昇法律事務所

僱用人賠償受僱人侵權損害後之求償權問題|陽昇法律事務所-1111人力銀行

 

類似受僱司機發生車禍致他人死傷時,僱用人公司應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然而,當雇主賠償第三人後,可否對受僱司機求償呢?

 

實務上,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當僱用人賠償他人後,最終應否由受僱人負賠償責任呢?確實會是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很大爭議問題。

 

像是,在有保險的情況,若僱用人擔心出險而保費增加,要求受僱人負擔,受僱人則會認為,保險就是為了避免發生損害時要負擔責任,才會由僱主投保責任險,員工始同意具體工作行為。但是,勞僱契約通常未約定清楚情況下,會有相當個案上爭議。

 

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