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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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要求返還工作上用的護具費用

到職後,雇主應配發工作相關之防護具,但於1周內離職,雇主是否可要求勞工負擔該防護具之購置金額(例安全鞋、耳罩、安全帽),可於到職時簽的勞動契約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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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lawyerli.tw/l/%E9%9B%87%E4%B8%BB%E8%A6%81%E6%B1%82%E5%8B%9E%E5%B7%A5%E7%B9%B3%E4%BF%9D%E8%AD%89%E9%87%91%E3%80%81%E5%88%B6%E6%9C%8D%E8%B2%BB%EF%BC%8C%E6%98%AF%E5%90%A6%E5%90%88%E6%B3%95%EF%BC%9F/

https://sites.google.com/site/hsinchusecurity/home/news/wuyezhaobiao

事關個人衛生而無法回收的話,事先書面契約約定,非直接扣薪,應該是合法的。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9年10月16日臺(89)勞資二字第0043550號函釋,保證金若於勞工所得之薪資中直接扣繳,已違反勞基法第26條規定,係屬無效。若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服務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制服費用是否應由勞工自行負擔,建議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基本上護具能夠還給公司並能繼續使用,要求勞工負擔該防護具之購置金額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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