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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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給遣散費跟非自願離職證明

公司於6/8無預警的告知員工

門市營業至6月底
公司希望行政櫃檯人員能回總公司繼續上班
但公司給予的職務為美容業務人員
需要技術及專業知識
基於調動5原則的第三點:「調動後的工作,是勞工及技術都能勝任的。」
勞工認為此新的職務與當初應徵職務及本身技術不足,無法勝任。
勞方要求資方需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遣散費
資方卻覺得店雖然收起來
但是公司還是在運作
資方:「我要妳回總公司上班,給妳職務,是妳不願意,所以妳應該自願離職!」
 
勞方工作年資一年兩個月
請問這樣資方須給予遣散費嗎?
 

熱門回應
請問,若公司安排的職務我無法勝任,以往也沒做過相似工作,但到新職務會有人帶,這樣公司還是需要給資遣費嗎?還是是勞工自己不適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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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當然要給,要勞工走人就是要走資遣流程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如果是簽了離職單就喪失資遣費及請領失業給付的權利了,除非你能證明【被迫或被騙】,但是要證明【被迫或被騙】是相當困難的,強迫勞工離職,即可能構成非法解僱而導致契約終止無效,且解僱期間工資要照付。

勞基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如果違反限期給付,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處2萬~100萬罰鍰

 

資遣是要有預告期的

一、預告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一項: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只要屬於調動,就應符合勞基法第10-1條的調動原則: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請一一檢視調動原則
如果符合上述調動原則,則屬合法調動,勞工應配合調動
不配合調動,則勞工應自請離職
如果不符合調動原則,則勞工有權不接受調動
雇主堅持調動,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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