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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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給特休假,請求有時效嗎?

我從92年2月25日,進入公司工作到現在,都没給予我特休假,我想要請求這權益,請問有請求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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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未休工資請求權時效來說

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雇主在年度終了或勞工離職時應發給特休未休工資,與工資的請求權雷同,這項權益的性質也是屬「定期給付債權」,因此也是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特別休假之規範係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該條文已明定特別休假之排定權利在於勞工,但同條第3款亦有明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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