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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僱傭?傻傻分不清楚|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承攬?僱傭?傻傻分不清楚|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1111人力銀行

 

按勞基法第2條第六款:「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勞動契約與其他勞務契約最大的差別在於,勞工對於雇主有「人格從屬性」,因此當雇主對於勞工提供勞務過程,有完整的 指揮監督、安排命令 權力時,雙方關係基本上就是勞雇關係,而受限於勞基法之各項規定喔。

 

本件爭議已持續多年,業經 勞資爭議處理法 之行政調解不成立後,復經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乃至目前的司法訴訟仍尚未作結;不過,工會已依「勞動事件法」要求法院定暫時狀態獲准,因此縱訴訟仍未有結論,雇主仍應恢復勞工之工作,並按月給付勞工工資。


🔷甚麼是從屬性?

從屬性按學理上可分為:人格、經濟以及人格從屬性,而按 大法官釋字第740號【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勞務契約是否為勞動契約案】,其中又以人格 與經濟從屬性 作為契約性質之主要判斷依據,即以以下二要件檢視:

【1】人格從屬:
勞務提供者,得否自由選擇工作時間、會否受獎承考核拘束。


【2】經濟從屬:
勞務提供者,是否自行負擔營運成本,對營運業務自負風險。
至於 組織從屬之定義:提供勞務主有納入事業單位內,進行分工生產之義務,則因應現代社會變遷,各項事務皆難以獨自一人完成,縱使承攬、委任亦可能有納入組織合作之可能,故❌已非判斷契約性質之主要依據。

 

大法官解釋全文:https://bit.ly/31CXA1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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