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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所簽的定期契約可以有資遣費嗎?來看看你有沒有符合「例外狀況」!|法律010

聘用人員所簽的定期契約可以有資遣費嗎?來看看你有沒有符合「例外狀況」!|法律010-不定期契約

聘用人員也是目前滿常見的一種工作型態,會遇到其實勞資雙方對於,定期契約提前解約的資遣費有所疑慮,到底聘用人員如果遇到雇主提前解約的狀況,可以拿到資遣費嗎?

在法院判決中,也曾發生當初簽訂定期契約,時間到後,還是可以拿到資遣費的判例?!是怎麼一回事?讓法律010用一篇文章告訴你!

 

什麼是聘用人員?跟約聘有不一樣嗎?

「聘用人員」這個詞原本是出現在政府機關,因預算有限、非長期需求,不走正式的公務員任用流程,而依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來使用短暫勞動力,但民間也不少企業或雇主有相同的聘僱需求,因此「聘用人員、約聘勞工」現在被用來廣泛指稱「短期、暫時」的勞工。

 

聘用人員,不一定能拿資遣費

聘用人員能不能像一般勞工一樣索取資遣費?這個問題要分兩階段來回答,簡單來說,如果你是政府機構的聘用人員,基本上是拿不到的;如果你是民間企業的約聘勞工,可能可以拿資遣費。

 

1.政府機構依照「聘用條例」雇用的聘用人員,不能拿資遣費

過去勞動部有一號函釋(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明確指出政府依照「聘用條例」雇用的勞工 不適用勞基法。

資遣費是勞基法保障的權利,既然不適用勞基法,那也沒辦法向雇主索取資遣費,只能依照公務員相關法令去索取離職金(參考勞動基準法第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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