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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瞭解了,非常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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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例假日與休息日本來就不是由勞工提出申請或完全自由排定的
一方面有法令的限制與要求
另一方面是企業通常有經營人力調度的考量,不會全部交由勞工排班
只是當然也並不全部由雇主決定,而是要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最低限度也是排定班表前後,給勞工有參與調整的空間
排出班表後,在班表上明確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空班等。
以作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若公司每七天都有休到兩天,加上沒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基本上都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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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強迫員工使用特休這是違法的
特休假是勞工年資到達一定年限,公司依法必須給予勞工的有薪假。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
且新制上路後,已經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
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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