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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實施二週變形(彈性)工時程序未符合法定程序者,其法律效果為何?|簡文成專欄

 

事業單位實施二週變形(彈性)工時程序未符合法定程序者,其法律效果為何?|簡文成專欄-2週變形工時

 

問題:事業單位實施二週變形(彈性)工時程序未符合法定程序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回覆:

1.按我國正常工時制度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該條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又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另考量企業實際經營運作並使工作時間運用具有彈性,於同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0條之1規範有2週變形工時、8週變形工時與4週變形工時。


2.其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3月31日臺(92)勞動2字第0920018071號函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即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均得適用2週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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