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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
請生理假不需要提出醫師證明,公司不可以要求請生理假的女性勞工提出相關證明。如果公司拒絕女性勞工的生理假申請,或是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其他不利的處分,主管機關可以對公司裁處2-3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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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您的意思是,從第4次的生理假請假開始,僅為假別歸屬到病假且薪資減半發給,但當年度的第4-12次的生理假雖歸類到病假但皆不需提出醫師證明,是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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