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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未給予充足休息時間

老師請問,公司因為辦活動需求,要內勤員工(09:00~18:00/午休13:00~14:00)配合晚上留下來加班一個小時(18:00~19:00),這樣是不是違反每工作4小時需休息30分鐘的規定了?可以因為這樣調移休息時間配合嗎?還是直接請有需要的員工調成早班(10:00~19:00)比較恰當呢?
原本公司規範的是晚上報加班需要扣除一小時休息時間,也就是18:00~19:00不列入加班時間,如果一開先例,可能又有後續加班頻報的問題。


另我們是輪班制,晚班員工會有閉店後整理現場的狀況,原本規範的是晚班(13:00~22:00/休17:00~18:00)22:00下班後可以直接報加班,這樣會有問題嗎?還是可以說明是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解釋,不違反法規呢?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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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雖是規範4小時,不過後面也加了但書
如果有勞工檢舉,舉證責任會在雇主
若雇主的理由能被勞檢採納,就沒什麼問題

如果雇主下班前四小時內沒再安排休息時間
則下班後至加班前,仍應該安排30分鐘休息時間
換個角度說,下班後若要求先休息半小時才可計算加班,這是合理的
同樣的,如有爭議,舉證責任在雇主

 

2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法令只要求連續工作4小時,最少要給30分鐘休息,讓勞工恢復體力
但並未規範休息時間有多長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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