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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工時一樣還是有國定假日,且加班後公司不得強制勞工選擇加班費或補休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倘若經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可改為每14日給予2天例假。而國定假日雇主也應給予休假,或發給加倍工資。
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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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確定您的職業是否屬於責任制
可先參閱:合法的責任制工作有哪些?
令可參閱:臺北市政府審查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工作時間一覽表
最大限度2 週內至少要有兩天的休息,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 2 週內安排勞工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 12 日。
因此只要是超過正常下班時間仍然要給加班費
加班費計算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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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合法的勞基法第84-1條責任制工作者,那麼工時和例假可以另行約定,且約定書需要送主管機關核備。
1.請確認約定書有無核備
2.從約定書確認例假、國定假日的約定內容
(有核備、且有照約定書走的話,應該沒有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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