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工作是適合勞基法,還是適合84-1的保全法?
我想請問: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請的安管人員
是照勞基法走還是保全法走?
當初談好是大七小六
288的工時,並且有特休
勤務內容如下:
晚上七點到十點是交管
晚上十一點到凌晨六點要巡公共區域以及樓層
我們還有門禁管制,要看監視螢幕各社區角落
那我這樣的勤務內容是保全公司的業務許可範圍嗎?
還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的業務許可範圍?
是保全公司可以承攬的業務?
還是管理公司可以承攬的業務?
只要是勞工都必須遵守勞基法,保全符合勞基法84-1責任制工作者
保全公司的業務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的業務,這些與勞基法並無關係,原則上工作內容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是沒有問題的。
建議參閱: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每月240小時,是「正常工時上限」
每日正常工時上限是10小時
也就是24個工作日,每天10小時
如果一個班12小時,表示有加班2小時
24個工作日都加班2小時,已達整月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上限288小時
因此如果遇到大月,只能再多休1天,否則超過288小時上限,已經違法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 2 週內安排勞工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 12 日。
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等前提,需要緊急動員處理,才能出勤
而且需要通報主管機關,否則也違法
因此所謂的240小時正常工時上限,並不能每天8小時,連排30天
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可參閱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既然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
則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
只是責任制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
且工作時間仍有其規範,可參閱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的工作時間規定: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2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二)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