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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本身是有薪假,勞工請特休公司不得扣薪。
內政部於七十五年曾經做過解釋令,如果服兵役前後在同一事業單位之工作年資應予併計,惟勞工在營服役期間未於事業單位從事工作,該其間得不計入工作年資,事業單位如規定可併入計算工作年資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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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一個原則:曆年制給假,不能低於法令規定(即週年制),所以離職時,要回到週年檢視。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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