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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PT工讀生 無契約 計薪問題
目前暑假初次餐飲業打工 並無契約 想要請問PT的計薪問題
我的公司有打卡 也有班表 會寫上班時間
但是沒有寫下班時間 晚上就是看情況到閉店
所以我的晚上下班時間很不固定 但基本上班表都是17:30開始上班
我都會早到然後在17:27~17:30分打卡 下班我覺得是有爭議的
因為班表沒有寫下班時間 不是有些公司會寫 例如: 21:30分下班 然後就準時讓你走
所以通常我都忙到弄完所有東西 如21點42分,45分 有時到21:55分 更有一次57分
因為沒有契約 想請問這樣計薪方式如何?
今天看了上班卡 就是21:55和57下班這2天 我17:30分上班 主管都算4小時而已
明明這2天 我覺得應該要算到4.5小時 因為離22點不到5分鐘
且其他很多天到21點40幾分的 也是算4小時 請問這樣合乎法律嗎?
因為好像工讀生都至少以半小時為單位在計算
薪資好像都沒有按分鐘計的 還是說有15分鐘為單位的嗎 ?
還是看公司規定 ? 假使看公司規定 我無契約 也是按公司規定嗎 ?
其實40幾分那種的 我看很開 但是10分鐘內到下個半小時的 例如17:30 ~ 21:50
我認為要算4.5小時 如果主管把我55.57分這2天算4小時合理的話
以後我是不是直接就可以21:30或40 把東西丟下走人 ? 會違法嗎 ? 沒契約的狀況下
在進一步 假使他要開除我 會有資遣問題嗎 ?
麻煩請給我一些意見 因為在廚房領最低薪資時薪 還這樣被凹工時 又沒供餐的情況
我覺得自己的生命沒那麼廉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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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PT人員做幾個小時就要算幾個小時的錢,你做多少工時就必須算多少工時的薪資
現行基本工資為月薪新臺幣23800元、時薪新臺幣158元,2020年1月1日實施。
一般來說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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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供勞務就要給薪水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五項: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從該條文可明確知悉,出勤時數以分為計算,故即使出勤一分鐘,亦應給付一分鐘之勞務報酬
資遣相關規範可先參閱:『曹新南專欄』資遣員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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