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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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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離職,園方因老師未繳交教學文件,因而要老師簽名表示未做完交接,將薪資扣留住,待老師交接完成才付款,請問有違法嗎?
老師再此狀況不得不簽名,如請勞動部檢查老師是否違約?
vacationQuestion
均
1494
回覆2020-08-03 13:49:42
雇主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
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而且,雇主只能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可扣勞工的工資
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