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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特休

2014/11/3到職,公司告知因為公司的特休都是預給制,所以如果今年2020/8月要請育嬰留停,那我當年度的特休是完全無法休,而之前休的兩天也要追討薪資。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熱門回應

若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特休假是勞工達到一定年資,公司必須給予的有薪假,假設公司是預先給您多的特休假,您的年資沒到辦理留職停薪,理論上公司是可以要求追討薪資的。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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