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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羊頭賣狗肉,實際工作和面試談的內容不符,可以告公司詐欺罪嗎?|徐熊均專欄
相信很多勞工都碰過,原本以為找到自己內心想往的工作,錄取後卻不是自己想像的工作內容,面試時公司明明告知勞工是行政工作,網站也是說明要找行政櫃台,究竟這樣調動合理嗎?
是否有徵才廣告不實或是詐欺罪的嫌疑呢?
可以告詐欺罪嗎?公司該如何回應?
刑法第339條的構成要件:
① 基於欺騙的意圖故意傳達錯誤資訊
② 使人陷於錯誤
③ 因詐術處分財產
④ 產生財產上的損害
從刑法來看第一點和第二點來說,確實有使人陷於錯誤或是傳達錯誤的訊息,但公司人資可以表示依據勞基法第10-1條第一項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來調動勞工工作,第三點來說勞工必須證明公司用怎樣的詐術,實務上舉證難度較高,第四點產生財產上的損害,假設面試時說四萬到職後變三萬,這部分本身來說有就業服務法徵才廣告不實來規範,因此這就是為什麼沒有人會告公司詐欺的原因。
徵才廣告不實該如何認定?罰則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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