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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單位,與所屬勞工切結於職業工會加保勞保,而由雇主每月補助勞健保保費,並拋棄勞保相關權利請求權,勞工竟未於職業工會加保,發生保險事故,雇主得否因此免責?|簡文成專欄

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單位,與所屬勞工切結於職業工會加保勞保,而由雇主每月補助勞健保保費,並拋棄勞保相關權利請求權,勞工竟未於職業工會加保,發生保險事故,雇主得否因此免責?|簡文成專欄-不投保勞保

問題:事業單位為強制投保單位,與所屬勞工切結於職業工會加保勞保,而由雇主每月補助勞健保保費,並拋棄勞保相關權利請求權,勞工竟未於職業工會加保,發生保險事故,雇主得否因此免責?
 

回覆:
1.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下列情形均屬強制加保對象,且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1)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如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


(2)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為「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勞工。


(3)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勞工為「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2.又屬強制投保單位者,事業單位為其所屬全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手續及他有關保險事務,係履行公法上義務,亦係履行保護照顧勞工之附隨義務,此項加保義務,不待勞工請求,且投保單位強制為勞工加保勞保義務,乃強行規定,不容勞資雙方當事人任意以契約來免除而排除適用,亦不因取得勞工同意不加保或於他處加保,而減免雇主之責任,有下列判決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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