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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
且新制上路後,已經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
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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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每七天都有休到兩天,加上沒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基本上都不違法
例假日與休息日本來就不是由勞工提出申請或完全自由排定的
一方面有法令的限制與要求
另一方面是企業通常有經營人力調度的考量,不會全部交由勞工排班
只是當然也並不全部由雇主決定,而是要勞資雙方協商決定
最低限度也是排定班表前後,給勞工有參與調整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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