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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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與離職問題

想請問

我應徵貴公司時是有供餐福利的,現在以工作態度不佳為由,不供餐扣餐費是合理的嘛?
我年資2年10個月,我在9/3提出離職,按照勞基法應20天前告知,應該9/23離職,可是公司卻直接叫我做到9/3,以後不用去了,我該如何保障?
 
熱門回應

先看您的勞動契約供餐福利,如果本身是屬於公司額外給的福利,因為勞工工作態度不佳,而不供餐當作懲處,這部分得先看貴公司工作規則有無規定,但原則上不能額外扣薪。

您的狀況來說,這部分會變成變相減薪,變更薪資結構是屬於是勞動契約中之內容,,故只要是變更工資的金額或是結構,雇主都應徵得勞工個別同意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如果公司沒有經過您的同意就變更勞動契約,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雇主如果聲稱已徵得勞工同意,則雇主必須舉證

 

 

原則上勞工經口頭表示離職,公司也同意提出自請離職的生效期日,且公司也知悉其真意,則屆期即發生法律效果,離職生效日之前,勞工仍有提供勞務之義務,並不需要公司的同意,故勞工自請離職並不須經過公司同意,其離職日亦然,但若依法勞方有預告義務而未善盡,則有可能產生損害賠償的問題,因此離職日生效日前,雇主亦應給付相對報酬。

如雇主非經勞工同意,擅自變終止勞動契約,視為受領勞務遲延,依照民法第487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離職預告應以勞工聲明為主,公司有需要勞工提前離職,可以協商,但不能單方面決定提前,除非雇主有其他充足理由,對勞工資遣或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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