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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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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跟公司說做到9月結束 因為我們薪資算法是底薪加案子獎金 每個月有最低案子數量 9月說要離職沒多久後家裡剛好有喪事 所以就一直沒有外出去跑案子 剛好我們平時工作又不用進公司 沒有出缺勤紀錄 只有自己的行程表 老闆這兩天突然說我至少要跑到一定數量的案子才能有底薪可拿 不然就要照比例扣除底薪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因為合約當初上面並沒有這一條規範 是老闆後來在公司群組裡加上去的
vacationQuestion
薪資的變更,屬於勞動契約的變更
雇主變更勞動契約,必須經勞工個別同意
如果勞工不同意,雇主又片面變更勞動契約
則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可訴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而終止勞動契約
且依勞基法第14條第4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資遣費規定)
可請求資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