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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您聲明離職的日期,建議您先確認您的班表,會比較好釐清。
假設您的離職日是9/17,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為主,基本上不受例假日、休息日影響
如果您是9/17就已經離職不在公司,9/17就是您的最後工作日。
原則上您上班的天數就是11天,假設全勤3000沒有包韓在月新內,大部分公司來說沒做滿整個月是沒有全勤的。
因此您的月薪計算30000/30*11=11000
基本上月薪制例假日、休息日依法都應工資照給
如果未給例假日、休息日工資,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另外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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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約定月薪數額多為固定,不會因大、小月的日數不同有所區別,所以回歸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每月皆以30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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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休五天沒有勞健保有無違法?
沒保勞健保一定違法,原則上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假設只有月休8天可能違法,除非有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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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勤獎金算工資嗎?
假設您的全勤獎金,是經常性給予的話就必須算入工資的一部分
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勞基法所謂的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也就是,只要是工作所獲得的「對價」,且公司給付具有「經常性」,無論公司付錢的名目為何,都算是工資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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