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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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做10天休兩天薪資該怎麼算

請問我9/7到職
9/11休假
9/17離職
9/18休假
這樣薪資該怎麼算
月薪30000+全勤3000

月休五天沒有勞健保

 
求解答

 

熱門回應

不清楚您聲明離職的日期,建議您先確認您的班表,會比較好釐清。

假設您的離職日是9/17,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為主,基本上不受例假日、休息日影響

如果您是9/17就已經離職不在公司,9/17就是您的最後工作日。

原則上您上班的天數就是11天,假設全勤3000沒有包韓在月新內,大部分公司來說沒做滿整個月是沒有全勤的。

因此您的月薪計算30000/30*11=11000

基本上月薪制例假日、休息日依法都應工資照給
如果未給例假日、休息日工資,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令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另外補充

事業單位約定月薪數額多為固定,不會因大、小月的日數不同有所區別,所以回歸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每月皆以30日計算

 

月休五天沒有勞健保有無違法?

沒保勞健保一定違法,原則上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假設只有月休8天可能違法,除非有給加班費!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全勤獎金算工資嗎?

假設您的全勤獎金,是經常性給予的話就必須算入工資的一部分

依勞基法第2條規定:「勞基法所謂的工資是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也就是,只要是工作所獲得的「對價」,且公司給付具有「經常性」,無論公司付錢的名目為何,都算是工資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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