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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兩個觀念
第一特休排定是由勞工排定之。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
且新制上路後,已經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
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
第二個觀念
只要是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休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因此公司不能強迫您休特休,只能和您協商把特休假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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