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624
置頂

勞工「加班」雇主應注意之重點整理|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勞工「加班」雇主應注意之重點整理|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一例一休

在現行勞動事件法第38條的「工時推定」下,工作時間的認定與紀錄事關重要,如果公司有常態性「加班」需求,則更是如此喔!!

所以,今天提一些有關「加班」的重點,分享給大家吧。

  1. 加班並非勞資雙方同意即可,按勞基法第32條之規範,若雇主未經「勞資會議」取得加班權利,縱使勞工同意加班,亦屬於程序違法;此外,勞資會議若未對此權利予以期間限制,則雇主之加班權即無適用期限。

  2. 當雇主經「勞資會議」取得加班權利後,仍要取得個別勞工同意,才可以進行加班。

  3. 前揭同意,並非每次加班前皆要取得,而是事先「概括性」同意即可,簡單說,勞動契約締結時取得同意即可,此後勞工即有服從雇主命令加班之義務。

  4. 不過,依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仍可拒絕加班,此時雇主如果強迫加班,即有違法之虞。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