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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事由留停不得拒絕?留停之後的復職應該怎麼處理?|蔡尚宏專欄

甚麼事由留停不得拒絕?留停之後的復職應該怎麼處理?|蔡尚宏專欄-名師好文

#留職停薪

勞動契約是繼續性的契約,在履行期間可能因為各種因素而暫時中止進行留職停薪,例如員工因為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為了照顧未滿3歲子女,或是公司部門整併暫時凍結人力,都可能進行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期間基本上不會有太大的勞資爭議,主要的爭議多在事前的留職停薪事由以及事後的復職,例如甚麼事由的留停雇主要不要准許?甚麼事由留停不得拒絕?留停之後的復職應該怎麼處理?

#復職
#育嬰留停復職
#其他事由留停

就復職的處理,除了育嬰留職停薪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第16條、第17條有規定外,其餘事由的留職停薪復職,法規上並無特別的規範。

公司部門因人事凍結,如以停職停薪為手段以過渡暫時期間,在復職的安排上,近期最高法院判決認為:勞動契約上之「留職停薪」,係指在契約存續中,勞工暫時免除提供勞務,雇主暫時中止給付工資,勞動關係之主給付義務暫時中止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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